签订买卖合同需要注意的20个法律常识 | 创业必知

导读:商业交易中难免涉及买卖合同,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内容?下面的20条法律常识必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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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有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证据,再根据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其他证据也有可能认定合同成立。

2.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材料、凭证即使没有写你的名称也可以证明你们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除非对方有相反的证据推翻。

3. 买方可以拒绝卖方多交的货物,但可以代为保管,产生的保管费由卖方承担,如果因为买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应该赔偿。

4. 出卖人应该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5. 除非买受人认可,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不能证明出卖人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

6. 如果双方有约定或者已经形成交易习惯,买方可以用普通发票证明自己已经支付了货款,出卖方要否认收到货款要提供证据证明。

7. 如果出卖人将普通的动产卖给多个买受人那么,(1)先交给谁谁就取得所有权;(2)如果谁都没有给,先付款可以先得;(3)谁都没有给,谁都没有付款,先签合同先得。

8. 如果出卖人将机动车卖给多个买受人那么,(1)先交给谁谁就有权要求过户;(2)如果谁都没有给,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可以要求给;(3)都没有给都没有过户,先签合同的可以要求给和过户;(4)交给甲但过户给乙,甲可以要求过户给自己。

9.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约定以外,货物毁损灭失风险在货物交付给买受人时由买受人承担。

10. 如果因为买受人原因造成货物无法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给买受人,那么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11. 如果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并且达到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收货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12.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13. 买受人签收的载明货物数量、型号、规格的送货单、确认单等单据仅能证明买受人只对货物的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除非另外有证据足以推翻。

14. 出卖人把货物交给买受人指示的第三人,第三人与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对出卖人无约束力,应该按照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15. 约定的检验期间必须合理,如果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致使买受人难以完成全面检验,那么该期间仅为外观瑕疵的检验期间。约定的检验期间也不能短与质保期。

16. 买受人发现质量问题在合理期间提出异议以后出卖人不能以买受人支付货款或者确认欠付货款数额或者使用了货物为由认为买受人放弃了异议。

17.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没有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

18. 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即使在对账单、还款协议中没有涉及逾期付款责任承担问题,也可以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9. 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损失依据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并结合逾期罚息标准计算。

20. 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应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即约定违约金有约定定金,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过高可以要求调低,违约金约定的过低可以要求调高,过高、过低的参照标准为实际损失。

本建议为本律师以通常状态所做分析,个案处理请咨询当地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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