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规则条款的八项解读(二)

转载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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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9年3月1日,证监会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简称“《持续监管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经证监会批准,上交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随之发布。相关规则的发布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搭建了制度框架。

(文章转载自:文丰律师

《科创板规则条款的八项解读(一)》

五、股份锁定及减持

对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企业,要求充分披露锁定期安排,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以及尚未盈利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并由保荐人和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股东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发前股份。限制未盈利公司的股份减持,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减持作出梯度安排。强调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确保控制权稳定明确科创板股份减持的其他安排仍按照现行减持制度执行。

六、重大资产重组

重组标的资产应与公司主营业务协同,严禁“炒壳”行为,并应确保能够对标的资产实施有效控制。

七、股权激励

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比,对于科创板公司的股权激励放开了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限制以及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50%的限制;授予规模上限由公司股本总额的10%增加至20%;新增限制性股票的类型,即分次获益股票,获益条件包含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的,可不再设置限制期,实施方式更为便捷。

八、退市

退市政策更为严厉,取消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环节,且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不进入风险警示板上市。将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作为直接退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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