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奇艺诉B站侵犯著作权:平台需要为用户行为买单吗?

转载2018-05-25

近日,爱奇艺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正式起诉B站。爱奇艺诉称B站未经授权,擅自在网站上播放其自制综艺《中国有嘻哈》的视频片段,并据此索赔100万元。

爱奇艺《中国有嘻哈》是其自制的音乐选秀节目,也是爱奇艺2017年唯一一档S+级重点自制综艺,该档节目制作投资金额超过两亿,成为爱奇艺有史以来投资最大的网综节目。截止2018年4月,20170909决赛单期播放量就已高达3.3亿次。《中国有嘻哈》是爱奇艺花费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独立制作的综艺作品,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超高的知名度及市场价值。

经爱奇艺调查,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运营的网站B站上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该档节目片段的在线播放服务。爱奇艺认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知名的视频网络公司,其网站用户量庞大,且侵权时该档节目正处于热播期内,其非法传播该档节目的行为涉及面广、危害大,严重分流了通过爱奇艺网站观看该节目的用户,给爱奇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00万元、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本文转自公众号: CEO法律参考

以前很多视频都可以自由上传,为什么受伤的是B站?

其实在前两年视频网站开始清理违规视频的时期,就有不少网友分析B站的风险。B站最初就是一个由二次元文化爱好者自发上传视频的社区,最大的价值也在于用户可以分享自己喜欢的视频内容。但是上传的视频中有很多是国外未经引进或授权的动漫视频,或所谓“三次元”的音乐、影视视频,这类上传机制存在着极大的侵权风险。

虽然后来B站大力购买版权作品、合作引进国外作品,下架了大量存在潜在风险的视频,并且加强了上传视频的审查力度,但是爱分享的用户依然见缝插针地上传,甚至用一些比如改名、切割成系列小视频等技巧来避开审查。

(B站吉祥物)

在野蛮生长的“前”互联网时代,视频网站上传大量未经授权的视频,是一种普遍现象,而且网站用户也乐见其成,这样一来,用户就可以在自己习惯使用的同一个网站,看到来源丰富的视频内容。以前的视频制作者对于自己的著作权也没有那么强的意识,有时候甚至觉得,有人传播自己的视频,证明自己受欢迎,可以扩大传播和影响力。

但互联网和文创行业发展到今天,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空前增强。这既是政策法律环境的引导,也是市场所趋。尤其是国外文化产业通过对知识产权的运营和变现,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对国人启发极大。

众所周知的迪士尼最初以动画制作为主要业务,之后通过对IP衍生品的运营,将其业务扩展到包括电视、电影、主题公园、消费产品、互动娱乐等领域,其衍生品几乎扩展到了所有品类,如美国队长扫地机器人、反库克装甲牌手机充电器等。2015财年,迪斯尼的总收入就达到了524.65亿美元,超过了BAT的收入总和。

顺应市场趋势,国内相关行业的有识之士也开始重视对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营。比如吴京参演的电影《战狼》在上线前,就把“战狼”进行了全方位的商标注册,虽然最终有一些不符合要求没有注册成功,但是至少体现了文化圈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

B站上传爱奇艺自制视频,到底错哪了?

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享有很多权利,其中一项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综艺节目《中国有嘻哈》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因此爱奇艺作为制片方享有对《中国有嘻哈》的著作权。但问题的关键是,相关视频是用B站用户自发上传、由B站审核通过发布,那么实际侵犯爱奇艺著作权的到底是哪一方?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一条处理原则——避风港原则。简单来说,如果网站平台上存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向网站平台发出通知,要求采取措施停止侵权行为,如删除相关链接等。如果网站平台在收到通知后采取措施的话,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要和侵权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但是在这个案件中,爱奇艺直接就起诉B站侵权,或许是因为B站未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或许诉讼只是一种手段,个中原因外人就不得而知了。

文创企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应对侵权行为?

一、注意在最佳时期申请知识产权

1、作品名称、Logo应尽快注册商标,不用等全部创作完成再申请,以免在早期宣传时被人抢注。比如电影、电视剧、动画片、游戏、小说等的名称,作品中经常用到的关键技能名称(降龙十八掌),主人公的名称(花千骨)等等比较有代表性和场景性的名称,可以尽快注册商标。

2、产品包装设计定稿后可尽快申请外观专利,不用等样品出来再申请。外观专利应该在产品上线及宣传推广之前就申请,否则不能再获得授权。可申请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确定发明构思后即可进行申请。

3、自主开发或是委托开发的作品,完成创作后就可以进行版权登记。在作品创作的过程中,公司要注意保留进行创作的证据,以证明进行创作的时间和事实。创作完成后,应在作品公开发表前申请著作权登记,以免被人抢先,还得花费时间和精力进行维权。

二、当发现被侵权时,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维权

1、固定证据。无论是在对方的网站、活动现场还是实体产品中发现侵权情况,首先要固定证据。截图、拍照、录像、录音等方式都可以起到保存证据线索的作用,为了确保固定证据的效力,建议联系公证处进行取证。

2、留存对方信息。无论通过诉讼还是其他手段维权都需要找到法律上认可的主体。如果发现其他网站侵权,则需查询网站经营者信息。如果在展会等活动中发现侵权,需了解活动主办者信息。

3、了解对方因侵权获利的情况。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金额,应按照公司的损失或者对方的获利计算。公司的损失往往难以量化,因此可考虑保存对方公开宣传资料或向有关部门备案文件中的利润数据。在要求赔偿时,以此作为金额的参考依据。

4、要求赔偿。公司可以向对方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具体操作可以考虑与对方协商,发送公函或律师函,直接向法院起诉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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